(2017)甘0104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瞿学鹏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瞿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瞿学鹏,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瞿学鹏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甘0104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瞿学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瞿学鹏所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瞿学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继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