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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文波与任丘市美好家园环保清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波,任丘市美好家园环保清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4770号原告:刘文波,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任丘市。诉讼委托代理人:麻雅良,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美好家园环保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工农道东侧原津保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宝民,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文波与被告任丘市美好家园环保清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刘文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丘市美好家园环保清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文波负担。审判员  张静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