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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洋与买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洋,买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478号申请人白洋,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回族,绛县。被执行人买丹,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回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洋与被执行人买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军审判员 孙永平审判员 袁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科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