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洋与买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洋,买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478号申请人白洋,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回族,绛县。被执行人买丹,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回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洋与被执行人买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军审判员 孙永平审判员 袁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科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