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德群与周二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群,周二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717号原告李德群,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周二阳,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李德群诉被告周二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德群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李德群负担。审 判 长 贾红人民陪审员 王英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