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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德群与周二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群,周二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717号原告李德群,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周二阳,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李德群诉被告周二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德群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李德群负担。审 判 长  贾红人民陪审员  王英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