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贤湛与李亚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贤湛,李亚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保1376号申请人:黄贤湛,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林文聪、肖伟国,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亚桦,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案外人:胡惠贤,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人黄贤湛与被申请人李亚桦、案外人胡惠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粤0703民初6306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3民初630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查封申请人黄贤湛与案外人胡惠贤共有的座落于江门市蓬江区的房屋。二、在人民币5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亚桦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海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美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