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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7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王素秋、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秋,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7051号申请执行人:王素秋,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召,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茵,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吕岭路1819号A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936057-4。法定代表人:赖树松,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33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