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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菊贤、尚莎莎、尚喜峰、尚柯与张军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喜峰,张菊贤,尚莎莎,尚柯,张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尚喜峰,男,1990年07月0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张菊贤,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尚莎莎,女,1985年02月0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尚柯,男,1992年07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张军龙,男,1985年08月09日出生,住渭南市蒲城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0346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对保全车辆陕E697**号车辆依法进行评估。后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军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