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鹏与杨光辉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鹏,杨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唐鹏。被执行人杨光辉。本院在执行唐鹏与杨光辉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正在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56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