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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鹏与杨光辉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鹏,杨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唐鹏。被执行人杨光辉。本院在执行唐鹏与杨光辉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正在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56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