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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光鸣、朱静与郜粉林、朱美琴等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光鸣,朱静,郜粉林,朱美琴,朱丽花,阚富栾,阚文彬,朱放鸣,陶素珍,李伟佳,李思齐,上海市普陀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5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光鸣,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静,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述两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友泉,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郜粉林,女,193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美琴,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丽花,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阚富栾,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阚文彬,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放鸣,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郜粉林,女,193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素珍,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伟佳,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思齐,男,201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朱静,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李伟佳,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一审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童文,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朱光鸣、朱静因与被申请人郜粉林、朱美琴、朱丽花、阚富栾、阚文彬、朱放鸣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4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光鸣、朱静申请再审称,本市光二层北间的产权人为朱光鸣、朱静,被申请人除李伟佳外均为空挂户口,朱光鸣、朱静作为被征收人享有拆迁利益,被申请人对系争房不享有产权调换权利,无权分得产权调换房;增加的货币补偿款,按人头计算每人补偿应为12万元左右;阚富栾写过不参与动迁分配的承诺书,法院判决的分配方案显失公平。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系按托底政策进行征收,各名被申请人均被核定为居住困难人员,并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故被申请人分割征收利益有事实基础,符合相关征收政策。朱光鸣、朱静作为房屋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其获得产权调换房屋四套是考量了被申请人的因素,由于征收款项是以互换产权房屋的方式取得,且被申请人均被核定为居住困难人员,故被申请人有权以取得房屋产权的方式分得征收款。原审法院根据房屋来源、征收补偿协议、家庭结构构成作出的分配方案,尚属合理。综上,朱光鸣、朱静的再审申请所称依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光鸣、朱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江英审判员  张庚志审判员  朱春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