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蔡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597号原告上蔡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蔡县秦相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孙莲香,该公司经理。被告曹莉,女,汉族,约42岁,住上蔡县。原告上蔡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上蔡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蔡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蔡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雪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高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