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绍权、廖桥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绍权,廖桥明,黎庆军,荣爱枝,韦银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340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绍权,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黄美秀,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桥明,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2016年6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黎庆军,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荣爱枝,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2016年12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判决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韦银武,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3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绍权、廖桥明、黎庆军、荣爱枝、韦银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绍权、廖桥明、黎庆军、荣爱枝、韦银武及被告人胡绍权的辩护人黄美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被告人廖桥明在租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某号出租屋后,伙同被告人胡绍权、荣爱枝、黎庆军、韦银武与韦某1(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上址开设赌场,并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荣爱枝与韦某1负责纠集参赌人员,被告人黎庆军负责在赌博中派牌和“抽水”,被告人韦银武负责开车接载参赌人员到该赌场赌博与在赌场开门、购买矿泉水、香烟和打扫卫生。赌博结束后,所得的抽水款由被告人胡绍权统一分配,在先发给被告人黎庆军、韦银武人民币200至300元作为每次参与开设赌场的工资后,剩余利润由被告人胡绍权、廖桥明、荣爱枝与韦某1四人平分。2017年4月17日早8时许,被告人胡绍权等人组织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某号内利用扑克牌以“六宝”“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抓获韦某2、张某等多名参赌人员,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及涉嫌赌资共人民币43595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胡绍权的供述;被告人廖桥明、黎庆军、韦银武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荣爱枝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林某、李某1、韦某2、李某2、罗某、李某3、黄某1、秦某1、龙某、韦某1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张某、秦某2、郭某、宾某、陈某、黄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谭某、周某、朱某、李某4、韦某3的证言;户籍证明;缴获经过、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处理物品清单、移交涉案财物收据、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租赁协议;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绍权、廖桥明、黎庆军、荣爱枝、韦银武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桥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绍权、廖桥明、黎庆军、韦银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被告人荣爱枝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其于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后才参与作案;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被告人胡绍权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绍权是初犯;2.被告人胡绍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3.被告人胡绍权当庭自愿认罪;4.被告人胡绍权家中有年老父母及年幼子女需要照顾;5.本案涉案金额相对不大。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廖桥明在租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某号出租屋后,伙同被告人胡绍权、黎庆军、韦银武与韦某1(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上址开设赌场,并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而被告人荣爱枝亦于2017年2月刑满释放后参与作案。其中,被告人荣爱枝与韦某1负责纠集参赌人员,被告人黎庆军负责在赌博中派牌和“抽水”,被告人韦银武负责开车接载参赌人员到该赌场赌博与在赌场开门、购买矿泉水、香烟和打扫卫生。赌博结束后,所得的抽水款由被告人胡绍权统一分配,在先发给被告人黎庆军、韦银武人民币200至300元作为每次参与开设赌场的工资后,剩余利润由被告人胡绍权、廖桥明、荣爱枝与韦某1四人平分。2017年4月17日早8时许,被告人胡绍权等人组织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某号内利用扑克牌以“六宝”“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抓获韦某2等多名参赌人员,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缴获弃置赌资人民币690元,并从涉案人员处缴获款项合共人民币45605元(其中,部分赌资已由公安部门收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胡绍权的供述;被告人廖桥明、黎庆军、韦银武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荣爱枝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林某、李某1、韦某2、李某2、罗某、李某3、黄某1、秦某1、龙某、韦某1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张某、秦某2、郭某、宾某、陈某、黄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谭某、周某、朱某、李某4、韦某3的证言;户籍证明;缴获经过、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处理物品清单、移交涉案财物收据、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租赁协议;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绍权、廖桥明、黎庆军、荣爱枝、韦银武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绍权、廖桥明、黎庆军、荣爱枝、韦银武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绍权、廖桥明、荣爱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黎庆军、韦银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桥明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荣爱枝此前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释放后随即参与作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黎庆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绍权、廖桥明、荣爱枝、韦银武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荣爱枝提出的两点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胡绍权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3、5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绍权在公安侦查阶段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的定罪量刑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缴获的弃置赌资人民币69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应予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胡绍权、廖桥明、黎庆军、荣爱枝、韦银武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绍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廖桥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黎庆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荣爱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韦银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六、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弃置赌资人民币690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纸质)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梁慧仪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人民陪审员 关贝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