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海洋与王大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洋,王大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770号原告:孙海洋,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王大海,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荣成市。原告孙海洋诉被告王大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孙海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海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海洋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