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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海洋与王大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洋,王大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770号原告:孙海洋,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王大海,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荣成市。原告孙海洋诉被告王大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孙海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海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海洋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