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巴义民与王欣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义民,王欣华,李峰,张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巴义民被执行人:王欣华、李峰、张振国申请执行人巴义民与被执行人王欣华、李峰、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区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支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峰在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有工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峰在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工资(除每月发给被执行人1200元/月生活费外,其余全部扣留)款项收入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茹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鲁0521执243号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我院在执行巴义民与王欣华、李峰、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如下事项:扣留被执行人李峰在垦利区东兴污水处理厂工资(除每月发给被执行人1200元/月生活费外,其余全部扣留)款项收入350000元。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