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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宝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宝福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2003号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法定代表人:苏吉东,该公司经理。被告:邹宝福,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宝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华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