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11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彬,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仁怀市。2010年9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同年10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某、代理检察员胡某、被告人陈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彬伙同刘某(已判刑)至本市,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进入被害人陈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4700元及转运珠一条。2、同日上午,被告人陈彬伙同刘某至本市泗门镇光明家园1幢505室,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被害人阮某家中,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3795元的“华为”平板电脑1台、“硬中华”香烟5包。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陈彬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照片说明、前科材料、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某、阮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余姚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报告书,辩认笔录、现场勘察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彬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陆鑫?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