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伍毅与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毅,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066号原告:伍毅,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平街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38385。法定代表人:戴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伍毅诉被告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伍毅负担。审判员 吴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