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民初6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朱强与林昌兵、李小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强,林昌兵,李小央,李其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6378号原告:朱强,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璆,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昌兵,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李小央,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李其键,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于2017年9月2日受理原告朱强与被告林昌兵、李小央、李其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发现原、被告约定出现争议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朱强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而非浙江省平阳县,而原告又未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能证实原告在起诉时已在浙江省平阳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相关暂住材料,故根据管辖协议,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因此,该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黄陈花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无代书记员 黄兆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