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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16

案件名称

程卫东;孙淑江;矫丽丽杜国强;王杰;马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卫东,孙淑江,矫丽丽,杜国强,王杰,马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执110号被执行人程卫东,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孙淑江,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矫丽丽,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被执行人杜国强,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王杰,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金地家园小区。被执行人马醒,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佳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程卫东、孙淑江、矫丽丽、杜国强、王杰、马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黑08执110号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明审判员 魏金华审判员 张云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艳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