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袁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723民初1661号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系被告表侄。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王帅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4年农历正月,被告袁某某请其为被告承包的引汉济渭工程做饭,并承诺给付原告每月1900元工资。原告便按被告之请,2014年、2015年为其工程做饭,应得工资38600元,被告两次支付原告11900元,还应再给付26700元,因无钱给付,便于2016年5月8日被告对原告打写了26700元欠条一张,后拖欠工资至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6700元劳务工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袁某某未到庭,其代理人辩称被告工程亏损严重且工程款没有结清,会及时偿还原告工资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正月,被告袁某某请原告为其承包工程做饭,并承诺给付原告每月1900元工资。原告遂按被告之请,2014年、2015年到被告工地为工程做饭,应得工资38600元,但被告两次支付原告11900元,尚欠原告工资26700元,因缺乏资金,2016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打写欠条一张,上书:“今欠到马某某在万春工地(2013-2015年度)做饭工资贰万陆仟柒佰元(26700.00)整。欠款人袁某某”,载明日期是“2016年阳历5月8号”,被告出具欠条后,一直拖欠原告工资至今,2017年9月11日,原告具状诉之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劳务工资26700元。审理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其代理人对其代理人范围内的事项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复印件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袁某某向原告马某某出具欠条,在原、被告之间产生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及时将该款给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267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某向原告马某某支付劳务款267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 王帅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岳柯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