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国香与官嘉慧、杨志明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香,官嘉慧,杨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4007号申请执行人:孙国香,女,1962年7月20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苏州。被执行人:官嘉慧,女,1974年2月28日生,台湾地区台北县居民,住苏州。被执行人:杨志明,男,1974年1月9日生,台湾地区台北县居民,住苏州。申请执行人孙国香与被执行人官嘉慧、杨志明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8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官嘉慧、杨志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官嘉慧、杨志明银行存款人民币9772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