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成与被执行人杨贲、王蓓蓓民间借贷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成,王蓓蓓,杨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成,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佩,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系王文成之女。委托代理人郑小东,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与王佩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王蓓蓓,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杨贲,男性,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与王蓓蓓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成与被执行人杨贲、王蓓蓓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5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来本院以书面形式表示,他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的主文内容,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时要求终结(2017)陕0525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