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4民初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牛青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牛青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2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被执行人:牛青华,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牛青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陕1024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牛青华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建国本金200000元,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牛青华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调解书约定的2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履行20000元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5日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牛青华在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储蓄账户,并于2017年10月20日划拨账户中的存款11000元。现申请人已经领取案件款1100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1024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小康代理审判员  孔庆涛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