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1468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林某甲以出售或者帮助购买红木家具等物品为由,作案六起,骗取临沂市兰山区的苏某、济南市市中区的梁某等人共计13.65万元,后被告人林某甲将所收货款用于赌博、偿还债务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1月,被告人林某甲通过网络与苏某相识后,苏某分别以3.1万元和7万元的价格向林某甲购买红木家具,在苏某多次催要货物之后,被告人林某甲仅发给苏某一件步步高博古架、两对椅子及16条香烟,价值3.106万元。被告人林某甲将剩余约7万元货款用于赌博。2、2016年4月,被告人林某甲以出售楠木椅子、大红酸枝的花架为由,先后两次骗取梁某共计1.75万元,后将该笔货款用于赌博及偿还债务。3、2016年6月,被告人林某甲以出售金丝楠木三件套椅子及抽纸盒为由,骗取甄某货款共计2.3万元,后将该笔款用于偿还赌债。4、2016年11月,被告人林某甲以出售大红酸枝餐巾盒及红木家具等为由,骗取胡某6500元,后将该笔货款用于偿还赌债。5、2016年12月,被告人林某甲以出售金丝楠木茶桌为由,骗取叶某1000元订金后,又谎称货物已发出,再次骗取叶某货款8500元,后将该9500元用于偿还赌债。6、2016年12月,被告人林某甲以出售圆形桌为由,先后两次骗取周某1万元后,后将该笔货款用于个人消费。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苏某、梁某等人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甲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害人苏某的财产损失69940元、被害人梁某的财产损失17500元、被害人甄某的财产损失23000元、被害人胡某的财产损失6500元、被害人叶某的财产损失9500元、被害人周某的财产损失10000元,由被告人林某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雪峰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福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守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