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乐语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乐语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45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乐语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营者:王义香。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乐语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晶审判员 杨 欣审判员 杨宝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