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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与刘金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刘金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5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三道街4号。负责人:岳志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该分行信用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钦,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兰,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与被告刘金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