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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602号

覃继先诉邹军、李昌青、谢红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覃继先,邹军,李昌青,谢红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602号

原告:覃继先,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中华,洪江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军,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昌青,男,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红春,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覃继先与被告邹军、李昌青、谢红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覃继先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继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继先负担。

审 判 长  廖碧秀

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

人民陪审员  何 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易 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