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薛立祥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立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刑初408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立祥,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新民市,捕前住址新民市。2004年因聚众斗殴罪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桂舫,女,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新民市,系被告人薛立祥亲属。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立祥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薛立祥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在亲属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故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立祥及其辩护人陈桂舫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日22时许,在新民市工人街好声音歌厅内,陈某某与歌厅老板娘陈某某发生纠纷,新民市公安局东南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此事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薛立祥听说后回到歌厅,约陈某某到歌厅见面,见面后二人话不投机,薛立祥指使刘某、张某、高某、张某1、李某等人追逐陈某某,并在歌厅门口及马路上将陈某某所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辽AW0**的黑色宝来轿车砸坏,造成该车的车顶、前后挡风玻璃、前机器盖、后备箱、副驾驶及两侧后玻璃多处损毁。经新民市物价局评价,损失价值人民币3787.41元。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薛立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薛立祥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亦无辩解,并当庭表示其签署具结书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立祥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合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立祥犯有前科,具有酌情从重情节,且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鉴于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故比照其它审理程序对被告人薛立祥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立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景连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