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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岳小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焦作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崔小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民终3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街与太行路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张园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缑旭,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小改,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庚良,男,194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素英,女,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雨杉,女,200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法定代理人:岳小改,系马雨杉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宇航,男,201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法定代理人:岳小改,系马宇航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吕村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郭学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小光,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号华融国际大厦*层。负责人:王永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亮,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系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温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焦作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运输公司)、崔小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825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缑旭,被上诉人岳小改及被上诉人马雨杉、马宇航的法定代理人岳小改,被上诉人万隆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利,被上诉人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马庚良、吴素英、崔小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寿财险温县支公司上诉请求:l、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上诉人的保险责任承担的问题。上诉人认为我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原因是:死者马海兵不是被上诉人万隆运输公司的员工,根据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雇主责任险只是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承担赔偿责任,而死者并非万隆公司的员工也不是雇员,因此我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关于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问题。根据雇主责任险的约定,我公司只是对死亡赔偿金进行赔偿,而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均不属于我公司的赔偿范围,因此对于一审中认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均不属于我公司的赔偿范围。三、关于赔偿的计算标准问题。马海兵为农村户口,因此马海兵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虽然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各种证据,但是依然不能证明其生活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四、关于交通住宿费问题。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很多的交通费以及住宿费发票,但是很多票据的来源不确定,也没有具体的花费项目,因此有虚构票据之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交通费住宿费过高。被上诉人万隆运输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岳小改辩称,同意运输公司答辩意见。被上诉人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辩称,对上诉人的上诉不发表意见。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损失共计5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限额内赔偿五原告损失共计200000元。3、不足部分129602.6元由被告焦作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崔小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豫H×××××(豫H70**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系崔小光实际所有,该车挂靠登记在万隆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马海兵系崔小光雇佣司机。2017年3月30日11时50分许,马海兵驾驶该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127KM+200M处附近时,因雨天路面湿滑,该车撞上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后又撞上横跨天桥的水泥桥墩,造成马海兵及车上乘坐人李振宇当场死亡,车辆及车上所载货物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4月27日,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孝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海兵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马海兵家属及亲友前往事故发生地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办理马海兵的丧事事宜,支付交通费、食宿费共计2521元。崔小光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为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方垫付款8000元。2016年11月22日,万隆运输公司在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为豫H×××××(豫H70**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司机、乘客各20万)。同日,万隆运输公司在人寿财险温县支公司又对该车投保雇主责任险,伤亡责任限额为50万元;本次交通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马海兵父亲马庚良、母亲吴素英有子女三人。马海兵女儿马雨杉、儿子马宇航。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民事法律关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亲属马海兵系崔小光雇佣司机,为崔小光提供劳务,马海兵系提供劳务者,崔小光系接受劳务方,马海兵与崔小光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崔小光将其自有的货车登记在万隆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崔小光与万隆运输公司之间是挂靠合同关系。万隆运输公司对豫H×××××号重型半挂车在阳光财产焦作支公司、人寿财险温县支公司分别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和雇佣责任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二、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一)关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适用问题。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本案中,马海兵是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其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海兵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承担赔付责任。(二)关于雇主责任保险的适用问题。雇主责任保险是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本案中,马海兵生前为崔小光提供劳务,马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崔小光作为雇主,应当对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马海兵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崔小光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由崔小光对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损失按90%进行赔偿。万隆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隆运输公司在人寿财险温县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故人寿财险温县支公司应在崔小光、万隆运输公司承担损失范围内对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承担赔付责任。三、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请求的各项损失计算、认定如下:1、丧葬费:参照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5920元计算6个月,计款22960元;2、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住宿费2521元,予以认定。3、(1)死亡赔偿金:马海兵出生于1978年,参照2016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7233元的标准计算20年,计款544660元;(2)马海兵与岳小改在县城居住,马雨杉、马宇航在县城居住、上学,尚未成年,马庚良、吴素英现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主张的生活费损失均参照2016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8088元计算。马庚良出生于1947年10月,生活费损失计算10年,吴素英出生于1949年4月,生活费损失计算12年,马庚良、吴素英有子女三人,马庚良生活费损失计款60293元,吴素英生活费损失计款72352元。马雨杉出生于2004年9月,生活费损失计算5年,计款45220元;马宇航出生于2010年6月,生活费计算11年,计款99484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马庚良、吴素英每人每年的生活费损失各为6029.3元,马雨杉、马宇航每人每年生活费损失各为9044元,前五年每年的生活费损失均超过了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18088元,故前五年的生活费损失按照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18088元计算,计款90440元;第六年至第十年马庚良、吴素英、马宇航每年的生活费损失也超过了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18088元,故该阶段每年的生活费损失参照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18088元计算五年,计款90440元;吴素英、马宇航第十一年的生活费损失计款15073.3元,吴素英第十二年的生活费损失计款6029.3元。故四原告生活费损失合计201982.6元。(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规定,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的生活费损失201982.6元计入死亡赔偿金项目,死亡赔偿金计款746642.6元。4、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次交通事故中,马海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案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基于劳务合同和保险合同主张权利,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5、治丧误工费:马海兵在外地去世,原告主张家属治丧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按照5人、7天标准参照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纯收入27233元计算,计款2611元。以上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主张各项损失合计774734.6元。四、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损失计款774734.6元,万隆运输公司对豫H×××××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200000元,故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应赔付20万元。余款574734.6元,崔小光按照90%民事责任对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予以赔偿,应赔偿517261元,被告万隆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万隆运输公司在人寿财险温县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故人寿财险温县支公司应赔付500000元。余款17261元,由被告崔小光赔付,崔小光已垫付8000元,应再赔偿9261元,万隆运输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赔付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款200000元。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应赔付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款500000元。三、崔小光应赔偿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款9261元。四、焦作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应对崔小光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96元,减半收取6048元,由岳小改、马庚良、吴素英、马雨杉、马宇航负担1048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负担2000元,焦作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崔小光负担2000元。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崔小光所有的豫H×××××(豫H70**挂)半挂车挂靠在万隆运输公司经营,马海兵系崔小光雇佣的该车司机,该车辆在人寿财险温县支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险。2017年3月30日,马海兵驾驶该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马海兵系车辆实际所有人崔小光雇佣的司机,其与崔小光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万隆运输公司仅为登记车主,该雇主责任险应包括实际车主应承担的责任,上诉人应当在雇主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仅马海兵的死亡赔偿金一项即已超过50万元,一审判决上诉人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赔付50万元并无不当。马海兵、岳小改在温县县城共有房产,并在此居住,且主要收入来源于交通运输业,一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并无不当。一审对交通住宿费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人寿财险温县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毛富中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