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执6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6535江阴市金北纤纺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江东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金北纤纺有限公司,江阴市江东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执6535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北纤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654334X0(1/1),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阳庄村下浜4号。 法定代表人朱间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阴市江东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47038-2,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长啸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戚浩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北纤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江东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8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78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金北纤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费490元。 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2016年9月,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6年8月,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另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7年10月22日通过书面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厂房及生产流水线等资产已被无锡南长法院、锡山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也下落不明,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本院也有多起未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闵永刚 代理审判员  许 敏 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