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8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王兴奎与乌鲁木齐市民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新疆阳光小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奎,乌鲁木齐市民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新疆阳光小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826号原告:王兴奎,男,1970年10月22日,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市民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吴新萍,乌鲁木齐市民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阳光小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萍,新疆阳光小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晋冀,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原告王兴奎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民之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新疆阳光小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新0104民初8789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孙津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