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进文与刘明伟张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文,张安明,刘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2205号申请执行人:杨进文,女,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被执行人:张安明,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刘明伟,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杨进文与张安明、刘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债务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屋无车辆无存款等财产,现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多方查寻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进文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杨进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11执22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