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693号原告: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桥122号2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925483-1。法定代表人:方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云春,系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振国,系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