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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付尚英与张小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尚英,张小林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075号原告:付尚英,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宗懋,四川百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林,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付尚英与被告张小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因被告张小林、张锶寒下落不明,依法于2017年10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岭审 判 员  雷杨文人民陪审员  郑守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季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