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刑初502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7年3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羁押前住莱州市。2014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雯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2月至3月期间,分别在莱州市程郭镇北相村、沙埠庄村、南菊寺村先后4次入户盗窃,共盗窃现金人民币55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刘某至莱州市程郭镇北相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杨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后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该村杜成高家中,盗窃现金1800元。2、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某至莱州市程郭镇沙埠庄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李某先家中,盗窃现金700元。3、2017年3月1日,被告人刘某至莱州市程郭镇南菊寺村,采取翻墙入院、铁棍撬锁的方式进入卢某婷家中,盗窃现金3000余元。2017年3月1日晚,莱州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抓获,现场缴获现金人民币1023元,已发还失主卢某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卢某婷等人的陈述、证人杜某伟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其中盗窃杨某家未实际获得财物,系犯罪未遂,量刑时比照既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赃款被追回并发还失主,酌情从轻处罚。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返还失主杜成高人民币1800元、李某先人民币700元、卢某婷人民币19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欣平人民陪审员 王志成人民陪审员 杨文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茜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