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支公司、汪强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支公司,汪强强,固始鸿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民强南路。负责人:张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强强,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固始鸿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黄河路与204省道交叉口100米。法定代表人:李泽良,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强强、原审第三人固始鸿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在鉴定机构受原告汪强强单方委托进行车损评估鉴定,被告中国人民财险公司对鉴定程序和结论提出较大异议,并当庭申请重新鉴定情况下未予以准许,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5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固始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1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任 钢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霄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