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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1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艳华、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华,成晓峰,孙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艳华,女,1975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周村区。被执行人:成晓峰,男,1977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冬梅,女,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艳华与被执行人成晓峰、孙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艳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321执1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