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艳华、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华,成晓峰,孙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艳华,女,1975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周村区。被执行人:成晓峰,男,1977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冬梅,女,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艳华与被执行人成晓峰、孙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艳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321执1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