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盛玉芝与蔡文双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玉芝,蔡文双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2118号原告:盛玉芝,女,住庆安县。被告:蔡文双,男,住庆安县。原告盛玉芝与被告蔡文双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盛玉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盛玉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 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