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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盛玉芝与蔡文双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玉芝,蔡文双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2118号原告:盛玉芝,女,住庆安县。被告:蔡文双,男,住庆安县。原告盛玉芝与被告蔡文双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盛玉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盛玉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 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