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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第5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杨国东、马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杨国东,马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第5826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体纯,男,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原告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彭飞凤,女,住湖南省隆回县。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杨国东,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被告马敏,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东、马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蓓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人民陪审员  李春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加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