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吕成、王国晶、薄尔文、张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成,王国晶,薄尔文,张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成,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17日由通榆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国晶,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17日由通榆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薄尔文,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14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23日被通榆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岩,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现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17日由通榆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通榆县看守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1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成、王国金、薄尔文、张岩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成、王国金、薄尔文、张岩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吕成驾驶其黑色吉利金刚轿车拉着张岩窜至通榆县开通镇羊井村三棵柳屯附近,将本屯农民杨某家在此散放的1只种公羊、1只大母羊盗走,价值人民币1900元。盗后将羊拉至张岩在通榆县铁西出租屋处。二人将赃物卖掉,所获赃款二人分后挥霍。2、2017年1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吕成驾驶其黑色吉利金刚轿车拉着张岩窜至通榆县佟家店村东敖九日屯附近,将本屯农民于某家在此散放的2只3岁母寒羊(2只肚子里均带糕)盗走,价值人民币1600元。盗后将羊拉至张岩在通榆县铁西出租屋处。二人将赃物卖掉,所获赃款二人分后挥霍。3、2017年1月2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吕成驾驶其黑色吉利金刚轿车拉着张岩窜至通榆县佟家店村东升屯附近,将本屯农民尹某家在此散放的1只5岁母寒羊盗走,价值人民币800元。盗后将羊拉至张岩在通榆县铁西出租屋处。二人将赃物卖掉,所获赃款二人分后挥霍。4、2017年1月19日上午,被告人吕成驾驶其黑色吉利金刚轿车拉着张岩窜至通榆县苏公坨乡边坨子屯附近,将本屯农民徐某家在此散放的2只母寒羊盗走,价值人民币1400元。盗后将羊拉至张岩在通榆县铁西出租屋处。二人将赃物卖掉,所获赃款二人分后挥霍。5、2017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吕成驾驶其黑色吉利金刚轿车拉着张岩窜至通榆县苏公坨乡五家子村后五西屯附近,将本屯农民陈某家在此散放的2只母寒羊盗走,价值1800元人民币。盗后将羊拉至张岩在通榆县铁西出租屋处。二人将赃物卖掉,所获赃款二人分后挥霍。6、2017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吕成驾驶其黑色吉利金刚轿车拉着张岩窜至通榆县苏公坨乡五家子村后五东屯附近,将本屯农民白某家散放的2只母寒羊盗走,价值人民币1800元。盗后将羊拉至张岩在通榆县铁西出租屋处。二人将赃物卖掉,所获赃款二人分后挥霍。7、2017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吕成驾驶其黑色吉利金刚轿车拉着张岩窜至通榆县苏公坨乡五家子村后五东屯附近,将本屯农民白某家散放的1只母寒羊盗走,价值850元人民币。盗后将羊拉至张岩在通榆县铁西出租屋处。二人将赃物卖掉,所获赃款二人分后挥霍。8、2015年10月10日白天(雨天),被告人吕成驾驶其灰色面包车拉着王国晶窜至开通镇永丰村闫家屯(西六井子屯)东侧,将本屯农民陈某1家地里的绿豆铺子盗走,价值人民币28000元。所盗绿豆被吕成卖掉,获款被吕成挥霍。9、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成开着其银灰色的面包车拉着薄尔文窜至开通镇东郊村五社农民梁某、艾某、韩某家绿豆地,将三家地里割完放在地里的绿豆铺子盗走(其中梁某家被盗绿豆价值5600元,艾某家被盗绿豆价值2400元,韩某家被盗绿豆价值4200元),总价值人民币12200元。所盗绿豆被吕成卖掉,获款被吕成挥霍。10、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成开着其银灰色的面包车拉着薄尔文窜至开通镇永和村五社农民丛某家绿豆地,将丛某家5亩地绿豆铺子盗走,价值人民币5200元。所盗绿豆被吕成卖掉,获款被吕成挥霍。1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成开着其银灰色的面包车拉着王国晶窜至通榆县新兴乡东民主屯,将本屯农民仲某家1亩地绿豆铺子(价值人民币1500元),李某家1亩地绿豆铺子(价值人民币1500元)盗走,总价值人民币3000元。所盗绿豆被吕成卖掉,获款被吕成挥霍。12、201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成开着其银灰色的面包车拉着王国晶窜至通榆县新兴乡东民主屯,将本屯农民赵某家0.7亩地绿豆铺子(价值人民币1400元)、赵某1家1亩地绿豆铺子(价值人民币1500元)、柴某家0.8亩地绿豆铺子(价值人民币1500元)盗走,总价值人民币4400元。所盗绿豆被吕成卖掉,获款被吕成挥霍。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失主杨某、于某、尹某、徐某、陈某、白某、陈某1、梁某、艾某、韩某、丛某、仲某、李某、赵某、赵某1、柴某等人陈述;证人吴某、单某、赵某2、张某、王某、刘某、王某2等人证言;通榆县公安局现场勘查卷、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通榆县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成、王国晶、薄尔文、张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吕成盗窃总价值人民币62950元,数额巨大;王国晶盗窃总价值35400元,数额巨大;薄尔文盗窃总价值17400元,数额较大;张岩盗窃总价值10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成、王国晶、薄尔文、张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国晶、薄尔文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被告人吕成、张岩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张岩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王国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薄尔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张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吕成、张岩返回给失主杨某人民币1900元、于某1600元、尹某800元、徐某1400元、陈某1800元、白某2650元。六、被告人吕成、王国晶返回给失主陈某1人民币28000元、仲某1500元、李某1500元、赵某1400元、赵某1,1500元、柴某1500元。七、被告人吕成、薄尔文返回给失主梁某人民币5600元、艾某2400元、韩某4200元、丛某5200元。八、作案工具吉利金刚轿车(大架号LB37624S0EL007465)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吴爱军审判员 董加旭审判员 王朋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