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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国力诉秦小兵、姚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力,秦小兵,姚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国力,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秦小兵,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姚莉青,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张国力诉秦小兵、姚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秦小兵、姚莉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国力于2017年3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9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林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