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9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天津联东华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联东华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9454号原告:天津联东华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901-17。法定代表人:张庆林,总经理。被告: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碧水苑内。法定代表人:周少贵,经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联东华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7元,由原告天津联东华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