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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陆敬菊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敬菊,谭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陆敬菊,女,1966年3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被执行人谭亚平,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陆敬菊与谭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石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陆敬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谭亚平下落不明,名下无车辆、无房产、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谭亚平名下银行账户,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石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申婧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