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30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亮,叶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829号申请人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彭泽县山南新区县人民医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30MB0558303Q。被执行人汪亮,男,1974年1月14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叶桂霞,女,1973年3月27日生,住彭泽县。本院在执行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汪亮、叶桂霞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