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9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永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永丰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9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永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顺云,董事长。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代表人:王润先,经理。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以相,董事长。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永丰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原审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4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桂玲审判员 唐明光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显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