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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傲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傲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283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奇,男,该公司法务。被告:广州傲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110号之18第四层自编02房。法定代表人:阮昭瑜(JUANCHOWYEE),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里,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傲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会明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人民陪审员 万  志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  荔  颖书 记 员 李  佳  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