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3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与陈娇、白军平、王三民、张西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陈姣,白军平,王三民,张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被执行人:陈姣,女,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军平,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三民,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西利,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21151.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执行后扣划白军平银行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4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和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03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