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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6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426民初6990号原告李某1,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李某2,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利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及被告李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07年2月14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3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此款按月息2%计算利息。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搪塞,至今此款没有偿还属实。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1欠款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2月15日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王利国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韩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