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卜凡吉与国东东、杨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凡吉,国东东,杨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332号申请执行人:卜凡吉。被执行人:国东东。被执行人:杨影。申请执行人卜凡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杨影名下的房产,并以申请执行人卜凡吉及刘天宝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执行人卜凡吉名下的车牌号为吉AGY8**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二、查封担保人刘天宝名下的车牌号为吉AX52**号丰田牌的轿车的车籍;三、预查封被执行人杨影所购买的,由长春市济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宽城区北环城路与河堤西路交汇长春恒大江湾一期14号楼一单元2004号,丘地号:6-36/18-58(2004)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思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