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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琳、曾水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琳,曾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琳,女,1979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崇仁人。住址:崇仁县巴山镇中山路53号1栋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60111197903010022。被执行人:曾水波,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江西崇仁人,住址:崇仁县相山镇陈坊村泊水坑组,身份证号码:3625251977062721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琳与被执行人曾水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水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未执行标的200000元。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