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琳、曾水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琳,曾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琳,女,1979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崇仁人。住址:崇仁县巴山镇中山路53号1栋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60111197903010022。被执行人:曾水波,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江西崇仁人,住址:崇仁县相山镇陈坊村泊水坑组,身份证号码:3625251977062721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琳与被执行人曾水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水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未执行标的200000元。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