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霍介滨与徐俪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介滨,徐俪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霍介滨,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徐俪莹,女,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卫中 关注公众号“”